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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7-07-04  来源:焦作晚报

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或罚50元至200元,您有意见吗?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获悉,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氛围,焦作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管理工作体制。指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更需要街道、社区各司其职以及群众的自觉参与。

责任人、责任区如何确定?

《条例》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园林、民政、教育、商务、旅游、住建、交通运输、食药监、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居住区等区域,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城市范围内河道、湖泊及其附属设施和沿岸绿化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乱发小广告、乱晒物品也会罚?

《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实施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或者广告发布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也可能被罚款。《条例》规定,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等处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其清除外,按每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店外店”“流动广告”怎么管?

 《条例》指出,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清理产生的废弃物。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应当保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条例》还指出,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户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应当保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城市道路环境怎么罚?

《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私接斜坡、台阶等,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设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维护、装饰的经营者应当保持场地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废液污染地面,影响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建(构)筑物的阳台封闭和防盗门窗、空调室外机等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谁负责处罚,阻碍处罚怎么办?

《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条例》还指出,凡是侮辱、围攻、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威胁、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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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焦作市 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 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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