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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法院:为琐事打架本不该 诉至法院双方都有责

2017-09-1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焦作讯(记者 周凯 实习生 薛静 通讯员 张建忠)2016年12月3日10时许,在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东20米处路北一卖肉店门口,因倒垃圾问题,打扫卫生的周某某与卖肉的原告田某发生争吵,当时周某某的儿子周某看到原告在与自己的父亲争吵,并辱骂自己的父亲,就上前朝原告的脖子上打了一拳。随即原告被送往沁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右耳外伤、腰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2641.08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住院期间由儿媳索晨护理。2016年12月22日,沁阳市公安局作出沁公(覃怀)行罚决字[2016] 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给予周某300元行政处罚。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为处理垃圾纠纷,原告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语,尽量避免产生争执,而双方的口角之争是引发打架事件的导火索,因此,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态度不冷静继而引发打架,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当负主要责任。权衡纠纷各方利益,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2017年6月12日,沁阳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606.22元。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自觉履行,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传唤被执行人周某,周某迫于法律的威严和当前的执行形势,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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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沁阳 法院 琐事 打架 有责 责编:高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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