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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法院:拒不执行裁定 被处罚金1000元

2017-09-0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焦作讯(周凯 薛静 张建忠)银行账号有大额存款,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报告财产。日前,家住沁阳市覃怀办事处县南街的被告人杨某被判处罚金1000元。

自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杨春玲借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11051号公证债权文书公证书,自诉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杨春玲支付自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告人送达(2017)豫0882执420号执行裁定书。杨春玲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杨春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杨春玲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被告人杨春玲拒不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到杨春玲银行账号有大额存款。杨春玲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被本院决定罚款10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沁玲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刘沁玲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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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沁阳法院 拒不执行 裁定 罚金 1000元 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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