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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对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

2017-03-23  来源:焦作日报

对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调查处罚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依法拍卖车辆抵缴罚款。3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等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可以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进行宣传,敦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自觉接受处理,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自觉缴纳罚款;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违法未处理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违法未处理的当事人是公职人员的,抄告其所在单位;违法未处理的所属车辆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抄告同级纪委;违法未处理车辆所属单位是省、市级文明单位的,抄告市、县(市)区文明办。

同时,《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当作出执行裁定并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部门;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财产及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在作出扣押裁定或拘留决定后,对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难以查找的,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应运用路面巡查、大数据查找等手段积极协助查扣车辆或查找被执行人,并及时将协查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

根据《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及时通过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限制消费。(记者 高小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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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焦作市对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将加重处罚 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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