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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法院:帮忙规避执行 同...

2017-07-2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焦作讯(周凯 蒋若菡)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于某经济损失19.91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某遂向山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山阳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但王某一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王某事故前后一直在某有限公司精修车间工作,有固定收入。判决后,被执行人王某为隐藏财产,使用其兄弟王某某的名字在中国银行办理银行卡,领取其每月工资及奖金共计10000余元,隐匿不报,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另经查明,判决生效后王某将其中6000元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法院决定对王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也不缴纳罚款。鉴于上述情节,平度市人民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王某被刑事拘留,次日王某的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于某各种费用共计20万元,于某自愿放弃余款并表示谅解。协助王某隐匿财产的案外人王某某被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被执行人冯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他人共谋,通过隐匿工资收入的手段掩盖其有赔偿能力的事实,企图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已构成犯罪,法院依法打击这种逃避执行行为的举措,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该案中帮助被执行人隐匿收入的案外人同样受到了法律制裁,这对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案外人起到了有力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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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判决书生效 规避执行 制裁 交通事故 债务利息 责编:张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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