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焦作讯 (记者 周绡凯 通讯员 刘益旭 时俊亚 )1月24日,从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不时传来阵阵爽朗的笑声并附带着感谢的话语,原来是申请人张某拿到了拖欠三年的工程款。
2014年8月21日,经公开招标,某绿化公司承建了某行政机关发包的焦作市某公园修缮、公厕施工项目,同年8月23日,张某代表该绿化公司与该行政机关签订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经政府采购程序,成交金额为46万余元;合同签订进行施工后支付工程款30%,开工后根据进度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毕。同日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该机关多次通知张某,对工程进行变更,2015年3月,该机关、张某以及监理部门一并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另外因工程变更增加减少合同外工程量,经鉴定,造价总额为18万余元。但张某仅拿到27.6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三年,工程款支付27.6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工程款应支付给谁,二是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如何确定。经法院审理,原告张某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法院委托机构对工程变更增加减少工程量的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发包人理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遂判决被告支付张某工程款3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鉴定费5725元,共计4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依然没有拿到工程款。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行政机关以对合同外的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执行干警耐心释法,被执行人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拖延支付。最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划扣了被执行单位银行账户中的41万余元。并立即通知了申请人张某到法院领取执行款。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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