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焦作讯(记者 周绡凯 实习生 薛静 通讯员 吴亚男)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焦作市某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垫付的养老保险金9986.76元及滞纳金45573.29元。
2005年11月至2012年5月,张某在焦作市某食品公司工作,公司给张某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参保,但未给其缴纳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的养老保险金。2017年7月,张某发现这一情况后,垫付了该食品公司应给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金9986.76元及滞纳金45573.29元。张某要求该食品公司补偿损失,并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之间的追偿纠纷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张某将该食品公司诉至马村区人民法院。
马村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在劳动合同期间,该食品公司给张某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但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张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垫付了本应由该食品公司缴纳的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的养老保险金9986.76元,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45573.29元,故对张某主张被告补偿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金9986.76元及滞纳金45573.29元的诉请,马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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