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焦作讯(记者 周绡凯 实习生 薛静 通讯员 吴亚男)买地建房本是喜事,焦作市一男子张某买宅基地时却遭遇了心塞事,打起了官司。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返还宅基地转让款32000元及利息3000元。
2008年4月,杨某称其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经与村民张某协商,以3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某。2008年后半年,张某将该宅基地转让给田某,田某发现该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后,又退还给了张某。后来,张某发现该宅基地上有人建房,找到建房的人以后,得知该人有相应的土地手续。张某随即找到杨某,杨某没有进行解决。张某认为,杨某转让给其的宅基地没有使用权,应退还宅基地转让款,并赔偿自己损失。最终因双方争执不下,张某将杨某诉至马村区法院。庭审中,杨某一方抗辩,认为张某起诉时间明显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将宅基地转让给张某,而该宅基地被他人占有并使用,杨某转让的合同标的存在重大瑕疵,张某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杨某应当将宅基地转让款退还给张某。另杨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赔偿张某损失,张某在田某退还其宅基地时,应当知道该宅基地有纠纷,却未及时要求杨某进行解决,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000元,张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他人占有并使用涉案宅基地的行为具有持续性,该侵权行为使张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张某在杨某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杨某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马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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