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焦作讯(记者 周绡凯 实习生 薛静 通讯员 徐耀军 王皓)如今,在交易中先行交纳一部分款项的行为十分常见,但交易双方却往往忽视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定金一般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法要求返还定金,反之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而订金却不一样,因为其是预付款,所以不管哪一方违约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都是可以要求退还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2018年7月,原、被告达成合议,被告同意将自己位于中站区某处的房屋以270000元的价格卖于原告。原告当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000元定金,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订金”收到条,载明“今收到中站区某某地原告购房定金伍仟元整(5000.00元)。房屋总价贰拾柒万元整”。后被告反悔卖房,致使双方未能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的收到条前后分别出现“订金”和“定金”字样,产生争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以“订金”收到条的形式约定了房屋转让属合同要约,目的是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要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均应信守并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但被告反悔卖房,导致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该笔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属立约定金,是为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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