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焦作讯(记者 周绡凯 实习生 薛静 通讯员 白立新 郭玲)焦作一座近20年无人问津的房产,只因政府拆迁改造,引得兄弟二人对簿公堂。购房人早已去世多年,仅留有口头协议和证人证言。承办法官抽丝剥茧,经过反复走访调查,最终拨开云雾。11月26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高山(化名)诉高旺(化名)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处原、被告争议房产归原告高山所有。
原告高山和被告高旺均系中站区府城办事处某村村民,两人系叔伯弟兄关系。1992年,被告高旺搬家至焦作市高新区某村居住,遂将自己位于府城办事处某村村西路东侧的三间砖混结构平房交由原告高山使用,原告高山的父亲高青开始在该处房屋内居住。1993年,原告高山支付被告高旺7000元。2000年12月,高山的父亲高青在该处房屋内去世,并在该房屋内举办了丧事。此后二十多年,原、被告从未因该房屋所有权和7000元钱发生过争执。
2006年4月,该村纳入拆迁范围,原告高山作为该房子的所有人配合政府人员对附着物进行了清点登记。2017年8月,拆迁工作组进村拆迁,被告高旺提出该房屋没有卖给原告,拿原告高山的7000元钱是借的。由此形成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旺将房屋交付原告,后原告支付被告7000元,之后二十多年来双方未再就此事发生过纠纷,象征着权利义务终止,双方的法律关系应更接近买卖关系。且从当地习俗分析,无论谁家的丧事都应在自家举办是多年来不变的习俗,但高山的父亲高青去世时,停丧就在争议房屋内,被告高旺也参加了丧礼,但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在诉讼中,多名街坊及本家亲友为原告作证,证明被告曾在不同场合说过已将争议房屋卖给了原告。
综上,法院确定被告主张的房子是借给原告父亲用的,7000元是原告借给被告的借用关系不能成立。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买卖协议,但是口头协议也是我国法律允许和保护的协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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