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焦作讯(记者 周凯 实习生 薛静 通讯员 吕帅)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拒执罪案件,营造了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某鞋业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由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移送案件至孟州市公安局,孟州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侦查。2016年9月6日,该案被执行人买某某被抓获到案。孟州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买某某名下的某鞋业公司的成品鞋,被评估后在网上拍卖,两次均流拍,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为3229746元,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为2590000元。执行程序进入以物抵债阶段,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同意以2590000元接收经法院查封拍卖的成品鞋。
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孟州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买某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5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某鞋业公司收回货款37万余美元自行处分,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2016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申请对第三人孟州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享有到期债权100万元,强制执行。2016年6月1日,田某某从孟州市人民法院收到孟州市某村委的100万元钱,即该村委欠买某某的100万元直接还给了田某某。
2018年6月29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对买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依法审理,认为被执行人买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该案被执行人买某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但其拒不履行,买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焦作新闻热线:0391-3726788 13027588567 邮箱:10055067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