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车主,你好,我们巡逻至此,发现你的车未上锁。我们暂时替你保管车钥匙,请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这是解放治安巡防大队巡防队员留给马大哈车主的字条。别小看这张字条,19天里,它为14名马大哈车主提供了帮助,使他们的财物免受损失。
解放治安巡防大队为什么要给车主留这样一张字条?这得从巡防队员的日常工作说起。
巡防队员每天在大街小巷巡逻,经常看到带着钥匙的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停在路边。以往遇到没有上锁的非机动车辆,巡防队员会轮流在原地看护,以免车辆被盗。虽然这种做法有效地保护了车主的财物,但影响了巡防队员工作。
据解放治安巡防大队大队长倪建军介绍,解放区辖区面积较大,公园、大型商超、家属区集中,巡防队员的巡逻任务重,如果长时间为车主看护车辆,势必给其他工作带来影响。
既要保护车主的财物,又要维护治安秩序,倪建军想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那就是给马大哈车主写“信”。“信”上说明已帮助车主锁好车,暂时保管车钥匙,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车主联系认领。
3月17日一大早,焦作市某中学学生康贤将自己的山地自行车放在学校门口后,没有上锁就去上课了。中午放学后,他看到车上贴着一张字条,这才知道自己没有锁车。他根据字条上的电话号码和解放治安巡防大队巡防队员取得联系,之后认领了自行车钥匙。
“巡防队员工作认真负责,我为他们赞一个!”康贤说。
“这个办法大大提高了巡防队员的工作效率。”倪建军说,“3月1日至今,我们先后帮助了14名马大哈车主,使他们的财物免受损失。”(记者 朱颖江)
2016年9月20日下午4时许,洛阳市伊滨区庞村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接到街边群众反映,在庞村镇某银行,有位小姑娘被人通过手机指挥在银行进行转账,怀疑是电信诈骗,巡防队员闻讯后迅速赶往现场,看见自动取款机旁有位穿红色衣服的小姑娘一边接听电话,一边进行转账操作,巡防队员立马上前将其制止,并对其进行基本询问。
8月28日凌晨2时,永城市公安局茴村派出所巡防队员蒯旋配合战友在依法对嫌疑车辆进行设卡拦截时,被嫌疑人强行闯卡撞伤,昏迷达20分钟之久。
民警管道路、管交通、管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有市民锁车门没关车玻璃离开,民警巡防人员帮其关好车门。
“立正、稍息、敬礼、礼毕。”12月20日,宝丰县新世纪广场上,该县新招的100名巡防队员在教官的口令指挥下进行体能训练。
“立正、稍息、敬礼、礼毕。”12月20日,宝丰县新世纪广场上,该县新招的100名巡防队员在教官的口令指挥下进行体能训练。
字条上写着,女孩名叫琴琴,今年1月29日出生,耳朵有异常,还写着女孩的生活习惯,以及“家里条件不好,没能力抚养这个宝宝”,希望好心人“把她送福利院”等等。
针对一些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驾驶人、车主不能主动及时到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处理交通违法、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交警大队将采取短信通知、电话告知和登门催告等多种形式为他们提供交通违法告知服务。
近日,家住开封市祥符区和谐家园小区的小张,有一位同学来家里“借宿”,然而,这个“借宿”的同学可真不是一般的“不客气”,不但自行打开了房门,擅自住宿了几天,临走还把小张的电动车偷走。
1月25日一大清早,家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的雷某下楼开车时,发现自己的车后玻璃昨夜被人砸烂,为过年回家准备的4箱五粮液牌白酒和放在车上的1700元现金被人盗走。雷某随即来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派出所报了案。
为了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尽可能给人民群众挽回损失,专案组决定放弃假期,不破此案绝不收兵。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特点,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侦查员通过视频追踪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另一路侦查员在视频监控盲区巡逻蹲守。专案组成员放弃了春节和家人的团聚,全身心投入到案件侦破工作中去。功夫不负有心人,专案组民警终于在1月30日(正月初三)发现犯罪嫌疑人邵某行踪,并在其家中将邵某抓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207.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邢某某属自首,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邢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邢某某系初犯并有悔罪表现,二人现又系夫妻,遂判决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日前,信阳洋河警方经过一个月的连续奋战,在市公安局相关警种及广西警方的鼎力支持下,继前期打掉覃某等盗窃团伙后,再次打掉两个高速公路盗窃抢夺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破获案件20多起,涉案金额10余万元。
近日,通许警方成功破获利用技术开锁盗窃车内财物系列案件10余起
据悉,方城警方自开展专项严打活动以来,通过严打、严防,实现了影响社会治安较大的8类案件大幅减少的社会效果。在退赃仪式上,民警表示,将近一步加强街面和重点区域的防范,加大对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专盯住院病人财物,多次在凌晨之后,乘病人熟睡之际盗窃病人财务的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10月1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