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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布5件生态环境典型司法案例

2022-06-04 17:27:3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孟宪超)62日,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焦作市召开清洁美丽世界,你我携手共建生态环境典型司法案例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焦作法院系统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以及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方面的情况。

▲   新闻发布会现场

焦作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沙弟介绍,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肩负着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时代使命和政治职责。今天召开发布会的主要目的是呼吁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帮助广大群众进一步树立生态环境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武器同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大保护的法治氛围和格局。

我省实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后,焦作市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发生了哪些变化?

为更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20208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根据相关通知,发生在焦作市孟州、沁阳、温县、武陟、博爱范围内的民事、行政、刑事环境资源案件,以及5个地区的黄河河务局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自202091日以后统一由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和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两个法院按案件的不同级别集中受理、审理。

根据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性改革意见,我省还将对南水北调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下一步,焦作市解放、山阳、中站、马村、修武县等法院也将不再受理、审理新发生的上述环境资源案件。

案例一:葛某甲、葛某乙、刘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葛某甲纠集葛某乙、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博爱县寨豁乡汉高城村铁场、汉高城村南盗采水云母黏土矿非法牟取利益。经测量、鉴定,矿土数量达11670.7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83535元。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主动缴纳了罚金。

博爱法院依法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葛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葛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葛某甲的违法所得7万元,另外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判决葛某甲承担受损山体环境生态修复费用36.2万元和评估费用6万元。

案例二:石某甲、石某乙、张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石某甲、石某乙在新乡市经营管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为减少处置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二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购进两台货车并非法改装成罐车,交给张某某让其对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液进行处置。张某某雇用司机孙某某、宋某某,多次趁深夜无人之机将废液从新乡拉运到焦作,倾倒到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附近中州铝业公司的泄洪渠内。20191024日夜间,张某某、宋某某再次作案时被中州铝业公司巡逻人员发现、盘问,并扣留车辆。经依法鉴定和科学测算,涉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倾倒数量2000吨至4000吨。

修武法院一审认定五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以8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100万元的罚金,作案车辆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宋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案例三:李某、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6年至2019年,温县祥云镇北贾村村民委员会租得该村第五小组13亩地作为垃圾掩埋场,并将垃圾掩埋场对外承包,承包合同载明: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有权在垃圾填埋场土地内挖坑、深度不限,所取土可出售给第三人,收入归承包人。涉案土地由李某实际承包、经营。为牟取利益,李某在上述承包地上挖坑取土,售卖给周边村民建房、修路使用;张某某协调经营,帮助李某非法取土,并收取好处费。经测绘、评估,取土面积为5604平方米(合8.41亩),取土深度东部为39米、西部为912米不等,其中基本农田类耕地8.09 亩、设施农用地0.32 亩,所有被挖损的区域耕地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已经无法耕种,估算土地复垦费用总投资115.7万元,复垦及管护期限为4.5年。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李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并由二人和北贾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温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三被告人限期进行涉案土地复耕,如不能完成则按照李某50%、张某某30%、北贾村村民委员会20%的比例承担修复费用的支付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例四:任某某、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0年七八月份,任某某、李某某先后分别或结伙携带钓鱼竿、探照灯、粘蝇纸、瓶子等工具,在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南二街、谢旗营镇王道村砖厂南侧非法粘捕壁虎,数量合计90余只。经鉴定,二人捕捉的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五:周某、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14年至2018年,焦作市某公司职员周某通过微信转账、快递运输方式从他人处购得虎牙、象牙制品、犀牛角制品、狮子爪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经评估价值17.19万元。上述动物制品有一部分被周某加价转卖。其中,熊某某从周某处购得8颗虎牙后又加价转售给他人,经评估价值73500元。周某某从中获利22667元,熊某某从中获利12700元。

中站区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周某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熊某某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二人的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李沙弟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同广大群众一起,齐心协力建设美丽焦作,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文章关键词:焦作市,生态环境,司法 责编: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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